[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 第83号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推动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根据我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和《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经各省级环保部门初审、行业专家资料审查、各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和我部现场抽查,我部形成了符合环保要求的15家稀土企业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对于未列入本公告的稀土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产品出口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为进一步提升稀土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将继续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未列入本公告的稀土企业应认真制定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并抓紧落实整改措施,争取早日符合环保要求。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第一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