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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加工稀土150多吨 “工头”获刑8年
来源:南方日报-南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4 8:20:00      阅读:2930 次

     南方日报10月22日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李建华 罗定海)根据韶关市国土局证明,证实在韶关市当前暂无稀土采矿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不仅开采稀土是非法的,在韶关市境内储存加工的稀土,其来源也要打个大问号。 今年4月17日,在韶关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浈江区“三打”办协同区公安分局与市局经侦支队在该区陵南路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东河6号仓库,当场查获稀土矿产品150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捷 (男,22岁,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笔者从浈江区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浈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韩捷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稀土所拍卖得款14,865,168.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 年4月16日,被告人韩捷受曾海涵(在逃)的雇用,在未取得稀土加工贸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协助曾海涵管理韶关市浈江区陵南路1号的韶关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东河6号仓库、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四公里曲江综合贸易仓库内储存加工的稀土。被告人韩捷在仓库管理工作中,对仓库稀土的进出量进行登记、并对雇请来加工稀土的工人指导其将成品半成品的稀土捣碎混合搅匀后,再重新以每包50公斤包装好。并用其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交纳仓库租金等。 
    201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捷抓获归案,并在上述两间仓库内共扣押稀土重量共154.251吨,其中标明“1号”稀土1168包,每包50公斤,重58.4吨;标明“650号”稀土 650包,每包50公斤,重32.5吨。经检验,以上物品均含有稀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28935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捷于在2011年6月19日、7月17日分别押运稀土35吨和28.65吨,到江苏省宜兴市某稀土有限公司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捷违反国家规定,参与结伙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只是打工的,受雇看管仓库,每个月工资2000元,构成犯罪有点冤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捷是受聘的临时仓管员,未从事任何非法经营行为,也没有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更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其不构成犯罪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从事稀土的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属非法经营。而被告人韩捷协助管理仓库并进行加工稀土,且还把稀土押运到外地销售等具体工作。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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