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业级异辛醇采购项目争性谈判公告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中稀永州新材或公司)现对工业级异辛醇采购进行公开询价,现诚邀竞标人前来参加竞标活动。 一、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中稀永州新材工业级异辛醇采购项目。 2、项目内容: 2.1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拟采购120吨工业级异辛醇,含量≥99.5%。 2.2工业级异辛醇使用在氧化钇车间和轻稀土萃取车间。 3、项目地点: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金牛大道中稀永州新材厂内。 二、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工业级异辛醇。 2、采购供货期限要求:30个日历天。 3、采购的供货厂家要求:在稀土萃取分离行业具有相关的业绩。 4、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除满足本采购需求书的要求外,应满足但不限于如下标准(注:所有采用的标准都要考虑采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4.1工业级异辛醇(齐鲁石化、鲁西化工、安庆炼化曙光厂等质量技术相当):符合GB/T 6818-2019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1)无色油状透明液体、无悬浮物、无机械杂质及水(符合相对应的国家标准);(2)异辛醇含量≥99.5%,密度(20℃)为820~840kg/m3。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可为生产厂家或贸易商(投标人为贸易商的,提供生产厂家经销委托书),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完成120吨工业级异辛醇供货)。 2、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禁止投标的单位投标。 3、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对应供货品牌的生产厂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具有ISO9001系列质量认证。 4、投标人在近3年内(2020年4月-2023年4月)至少具备1个在萃取分离行业中的工业级异辛醇合同销售量大于等于60吨的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或业主证明文件,文件须加盖业主单位及投标人公章,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并提供业绩合同原件备查;业主证明文件须包括证明人姓名、职务及座机联系电话。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评标方法 在满足相关资质、业绩、工艺、技术要求等前提下,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价低者得”的规则确定供应商。 五、价款结算和支付 1、合同签订生效后,中标方向招标方按照合同总价的10%提交履约保函; 2、招标方收到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税率13%); 3、本项目无预付款; 4、在所有货物到达,经验收合格后,招标方在10个工作日内,凭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中标方支付至合格到货产品金额的90%; 5、余款10%留作质量保证金,6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无息支付,但中标方仍对货物承担1年的质保义务。 六、 投标文件组成(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1、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全国化工产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证件、公司相关业绩(投标方提前提供上述资料盖章电子版供公司审查); 2、投标报价单。(密封现场投标,一式陆份,如确实无法达到现场投标时,则须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邮寄至现场由相关人员在监督下代为签收保管)。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28000元,投标保证金待确定中标人后,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中标人不与招标企业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转账时请写明“中稀永州新材工业级异辛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号:4305 0171 7508 0000 0535 名称: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八、其他 1、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6月14日上午12时;竞谈时间:2023年6月14日下午15时(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3、询价及递交报价文件地点: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金牛大道中稀永州新材业务经营部。 4、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参与投标。 5、所有报名投标单位须均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同时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对公告等相关内容有任何异议,请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公司会酌情答疑澄清;逾期提出均视为无效。 6、联系人:彭小姐、李先生 联系电话:0746-2636176/15580069042/17328215501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九、合同 工业级异辛醇采购合同 甲方: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3XHREFLX-XXX 乙方: 签订地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工业级异辛醇采购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等信息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万元) | 总价(万元) | 备注 | 1 | 工业级异辛醇 | 含量≥99.5% | 120000 | kg | | | 吨桶装 | 2 | 合计 | | | | | | | (1)以上价格为含13%的增值税及运费、包装费、保险费、服务费、(不含卸车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 (2)合同含税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不含税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 税额为:¥ (人民币大写: )。 (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不调整,数量以实际甲方过磅重量及收货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 2.质量标准要求: 2.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甲方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符合GB/T 6818-2019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1)无色油状透明液体、无悬浮物、无机械杂质及水(符合相对应的国家标准);(2)异辛醇≥99.5%,密度(20℃)为820~840kg/m3;(3)对应品牌要求为齐鲁石化、鲁西化工、安庆炼化曙光厂等质量技术相当。 若甲方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的,以标准高者为准。 2.2如无特别约定,货物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以甲方认可的方法进行更换或者退货,因此而产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如选择换货,更换后货物的质保期经甲方再次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 3.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 4.交货地点: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金牛大道(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5. 包装标准: 5.1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和货物来源国或地区使用的官方标准等同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搬运和装卸。乙方根据产品的运输要求进行合理地包装并承担包装运费,防止产品泄漏、雨淋、生锈、受压等,保证产品安全、完整地到达目的地。使用全新塑料吨桶包装,包装物不回收,且要求吨桶包装有明显清晰可见的货物标识及注意事项。 5.2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送货上门。 5.3乙方应在货物包装后当日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发货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发货日期以及预计到达日等。 5.4货到交货地点后,双方对货物的重量、数量进行共同验收。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到货后5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6.交货时间、地点与风险承担 6.1交货时间:乙方于合同生效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果甲方要求变更交货数量、时间和地点,提前7日通知乙方后可无责变更。 6.2 乙方交货时,应按甲方要求随货提供货物相关的质检资料(如出货检验报告、材质证明等)等,并保证提交的资料完整、清晰和准确。 6.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货物的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7.验收 7.1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对乙方货物包装、外观、资料、数量等进行外观检查。(1)若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外观瑕疵、资料不足、数量不足或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问题,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补全,乙方逾期更换或补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若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合同数量,对于超出的部分,甲方可选择退回或按合同价格接收。甲方选择退回的,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2 甲方应在乙方货物到厂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本合同第 8条约定处理。 7.3 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提交至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由检测结果不利方承担。 7.4 甲方在外观检测及验收时未发现的问题,不影响甲方日后就乙方货物质量等瑕疵或缺陷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等的权利。 8.不合格品的处置 8.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拒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拒收通知后5日内取回不合格货物,超过5日未取回的,按日计算场地占用费400元/日,超过15日仍未取回的,视为乙方放弃该批货物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2)调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调换通知后的5日内给予如数调换,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更换的,该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视为未交付。 (3)特别采用。甲方决定特别采用的,特采货物甲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理,具体折扣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8.2 甲方在乙方货物上线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由于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半成品、成品不良的,因此发生的筛选、返工、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由于乙方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货物不良的,甲方及甲方客户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筛选、维修、报废、运输、出差、客户索赔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如果甲方之客户将货物销售给最终用户后,发现乙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市场返工、退货的,甲方因此而被客户要求赔偿时,该全部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8.3如甲方发现乙方把退回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批货物价值的3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8.4本合同解除、甲方拒收、退货或者特别采用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拒收、退货或特别采用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将甲方对应的全部已付货款或差额退还给甲方。 9. 开票方式: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完成全部货物验收需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银行转账付款,发票清单需与合同清单一一对应。 10. 付款条件: 10.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税率13%,由于乙方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进行银行转账付款。 10.2(1)本项目无预付款; (2)合同签订生效后,在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10%提交履约保函。在所有货物到达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实际过磅到货重量和甲方的技术需求书及分析化验结果为准(若有异议,双方协商确定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为准),且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90%的到货验收进度款; (3)余款10%留作质量保证金,6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无息支付,但乙方仍对货物承担1年的质保义务。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延期交货的,每日按延期交货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甲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但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甲方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3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通过诉讼维权的合理开支(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12.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投标文件、往来函件、技术协议、报价文件、服务承诺等不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发生冲突则以本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 1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须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未经乙方特别授权,乙方人员无权在本合同以外就变更价格、付款条件或增加其他义务另行与甲方签协议或作出承诺,否则无效。 14.知识产权 14.1乙方保证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程、生产方法或技术、所使用的材料等,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技术秘密等)并保证甲方、甲方的关联方、甲方客户以及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当事方获得所有必要的、免许可费的许可,以使其在进口、运输、加工、推广、销售、许诺销售、 出口、使用、支持、维护本合同货物以及包含本合同货物的其他货物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4.2如因乙方货物而发生对第三方侵权的事实或因第三方对甲方所供货物或服务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诉讼或仲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方式采取更换其他类似货物或购买该知识产 权以满足甲方需求)。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及其客户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5. 保密协议 15.1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5.2本合同无论何等原因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失效、未生效、撤销、终止、解除、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未能实际履行,关于本条保密的规定应具有独立性,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16.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他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他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另一方收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7.通讯 各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所述地址和通讯信息适用于双方全部交易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政府调查等司法行政的各阶段程序。若一方变更其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8.争议 18.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若争议诉诸诉讼,败诉方须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用、鉴定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 费和案件处理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以及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和其他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9其他约定:当发生合同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触发上级监管部门警示、物资质量不合格构成采购事故等情形,甲方有权依法终止合同。 20.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