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稀土或公司)现对硫酸铵、碳酸氢铵采购进行公开询价,现诚邀竞标人前来参加竞标活动。 一、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原材料(硫酸铵、碳酸氢铵)采购项目。 2、产品信息: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要求 | 产品指标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硫酸铵 | 湘钢、宝钢湛江、巴陵石化 | 1、一等品(氮(N)含量,%>21); 2、产品必须符合 GB535-1995及GB535-1995XG1-2003《硫酸铵》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相关国家标准 3、F≤200mg/kg,重金属等杂质符合工业级硫酸铵标准。 | 吨 | 1000 | 矿山用 | 2 | 碳酸 氢铵 | 金牛、登瑞 天沅 | 1、一等品(氮(N)含量,%≥17.1); 2、产品必须符合GB2001—3559国家标准; 3、F≤200mg/kg。 | 吨 | 1500 | 矿山用 | 3、送货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矿山) 二、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硫酸铵、碳酸氢铵 2、采购供货期限要求:30个日历天(送货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3、质量要求: 硫酸铵、碳酸氢铵产品质量除满足本采购需求书的国标要求外,应满足外观颜色须为白色结晶,F离子≤200mg/kg,重金属等杂质符合工业级标准。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可为生产厂家或贸易商(投标人为贸易商的,提供至少一家生产厂家经销委托书),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完成硫酸铵、碳酸氢铵合同量供货)。 2、投标人在近3年内(2021年1月-2024年1月)至少具备在1个月内有1笔硫酸铵、碳酸氢铵合同销售量≥500吨。提供业绩合同或业主证明文件,文件须加盖业主单位及投标人公章,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并提供业绩合同原件备查。 3、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禁止投标的单位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评标方法等 1、硫酸铵、碳酸氢铵为2个独立标段,每个项目以竞价的方式最终确定报价最低1名投标单位作为中标人,与其签订合同。如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甲方将增加一轮询价程序,投标人此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价格。 2、硫酸铵、碳酸氢铵送至永州市江华县河路口镇,甲方负责转运和卸车费用。 五、价款结算和支付 1、硫酸铵、碳酸氢铵中标方中标后需据合同约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2、招标方收到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硫酸铵、碳酸氢铵税率9%); 3、本项目无预付款; 4、在所有货物到达招标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招标方在10个工作日内,凭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中标方支付相应货款; 5、中标方若在不能按期供应货物,公司不予结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打入公司物资供应黑名单。 六、 投标文件组成(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公司相关业绩(投标方提前提供上述资料盖章电子版供公司审查)。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方须在2024年2月29日18点00分之前向甲方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中标转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中标的次日无息退回,若中标人在3个工作日不与招标企业订立合同的,视为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公司另行研究确定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转账时请写明“中稀湖南稀土原材料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硫酸铵、碳酸氢铵投标保证金接收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号:4300 15800 7105 988 8888 名称: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八、其他 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2月29日下午17时30分; 竞谈时间:2024年3月1日上午9点。 2、询价及递交报价文件地点: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金牛大道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或企业公共监督邮箱。 3、投标人采取现场+视频参与投标。 4、所有报名投标单位须均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同时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对公告等相关内容有任何异议,请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公司会酌情答疑澄清;逾期提出均视为无效。 5、联系人1:何小姐 联系电话:13739003960 监督部门: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党群工作及纪检部,联系电话:0746-2563982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 九、合同 原材料(硫酸铵、碳酸氢铵)采购合同 甲方: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 合同编号: | | 签订地点: 江华县河路口镇 | 乙方: | 签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采购硫酸铵、碳酸氢铵项目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产品: 序号 | 货物名称 | 产品指标 | 单位 | 数量(吨) | 单价 (元/吨) | 合计 (元) | 1 | 硫酸铵 | 1、一等品(氮(N)含量,%>21); 2、产品必须符合 GB535-1995及GB535-1995XG1-2003《硫酸铵》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相关国家标准 3、F≤200mg/kg,重金属等杂质符合工业级硫酸铵标准。 4、品牌要求:湘钢、宝钢湛江、巴陵石化 | 吨 | | | | 2 | 碳酸 氢铵 | 1、一等品(氮(N)含量,%≥17.1); 2、产品必须符合GB/T3559-2001国家标准; 3、F≤200mg/kg。 4、品牌要求:金牛、登瑞、天沅 | 吨 | | | | 合计 | | | | 总计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 注:价格均为含运杂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税率9%;增值税税额为 元。 2. 交货期:30个日历天,送货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3. 交货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河路口镇,交货地点的卸货由甲方负责。 4. 产品包装: 4.1 按国家、行业标准包装,同时须有利于产品使用、仓储、物流。 4.2 包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不另计付。 4.3 乙方应使用适合运输和搬运的包装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货物安全到达甲方指定现场。 5.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过磅重量与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袋上标定重量总和(合同约定数量)偏差未超出千分之三的,以包装上标定重量之总和为准。过磅重量少于约定重量的偏差超过千分之三的甲方可全部拒绝收货或据实结算; 6. 货到交货地点后,双方对货物的型号、数量进行共同验收。 7. 质量要求: 7.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废、杂料掺和,一经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充好,产品无条件退回,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罚款5000元/次,连续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 交货时随货提供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原件。 8. 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合同第7条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验收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取样到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在所有货物的验收过程中,甲方有权打开包装对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和重量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如质量不能满足本合同第7条标准要求,甲方可要求退货或更换货物,乙方须负责退货、换货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经检验,产品如合格,检验费用甲方承担;如不合格,检验费用乙方承担) 9.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采用现金转账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转至甲方账户;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 10. 付款方式: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银行转账付款。 11. 结算方式、时间: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实收合格货物数量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进行结付;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货款给乙方。 12. 违约责任: 12.1 乙方不能按期如数供应货物,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2.2 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更换合格货物的交货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延迟交货的,乙方依照本合同第12条第12.1款承担违约责任。 12.3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往来函件、技术协议、报价文件、服务承诺等不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发生冲突则以本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 14.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15. 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