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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所属行业: 稀土 
编    号:   所属地区: 永州 
招标类别:   截止时间: 2024/9/20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4/9/18 16:26:50      阅读:538 次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公告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永州稀土或公司)现对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采购进行公开询价,现诚邀竞标人前来参加竞标活动。

一、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原材料(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采购项目。

2、产品信息:

序号

货物名称

产品指标

单位

数量

 

1

草酸

1. 草酸含量≥99.6%;

2. 符合GB/T 1626-2008标准。3.外观为白色结晶,硫酸根≤0.07%;灼烧残渣≤0.01%;重金属≤0.0005%;铁≤0.0005%:氯化物≤0.0005%;钙≤0.0005%

500

50KG包装

2

液氨

1.含量≥99.8%

2.符合GB/T 536-2017标准。

500

槽罐车

3

生物质颗粒

1. 原料为纯竹木或竹木混合,无其它回收料及添加剂,使用不冒黑烟;

2.颗粒的低位发热量≥4200Kcal/kg,灰分≤5%,全硫(干燥基)≤0.05%,氮(干燥基)≤0.3%,全水分(收到基)≤8%,焦渣属于I类

500

吨袋包装

3、送货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金牛大道

二、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

2、采购供货期限要求:30个日历天

3、质量要求:

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产品质量除满足本采购需求最新国标要求,还应满足招标方产品质量指标要求。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可为生产厂家或贸易商,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完成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合同量供货)。

2、投标人在近3年内(20219-20249月)至少具备在1个月内有1笔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合同销售量300吨。提供业绩合同或业主证明文件,文件须加盖业主单位及投标人公章,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3、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禁止投标的单位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评标方法等

1、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3个独立标段,每个项目以竞价的方式最终确定报价最低单位作为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招标方将增加一轮询价程序,投标人此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价格。

2、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送至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液氨卸车由中标人负责,生物质颗粒、草酸卸车费用由招标方负责

五、价款结算和支付

1、招标方收到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税率13%);

2、本项目无预付款;

3、在所有货物到达招标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招标方在次月25日内,凭中标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中标方支付相应货款(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六、 投标文件组成(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公司相关业绩、检测报告(投标方提前提供上述资料盖章电子版供公司审查)。

、其他

1、报名截止时间:202492012:00

竞谈时间:2024920下午(具体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2、询价及递交报价文件地点: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金牛大道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3、投标人采取现场+视频参与投标。

4、所有报名投标单位须均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同时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对公告等相关内容有任何异议,请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公司会酌情答疑澄清;逾期提出均视为无效。

5、联系人:小姐 联系电话:15580069042

 

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918

 

 

 

 

 

 

 

 

 

 

 

 

 

 

 

 

 

 

 

 

 

 

 

 

 

 

 

 

 

 

 

、合同

 

原材料(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采购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采购生物质颗粒、草酸、液氨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产品:

序号

货物名称

产品指标

单位

数量(吨)

单价

(元/吨)

合计

(元)

1

草酸

1. 草酸含量≥99.6%;

2. 符合GB/T 1626-2008标准。

500

 

 

2

液氨

1.氨含量≥99.8%

2.符合GB/T 536-2017标准。

500

 

 

3

生物质颗粒

1.原料为纯竹木或竹木混合,无其它回收料及添加剂,使用不冒黑烟;2.颗粒的低位发热量≥4200Kcal/kg,灰分≤5%,全硫(干燥基)≤0.05%,氮(干燥基)≤0.3%,全水分(收到基)≤8%,焦渣属于I类。

500

 

 

合计

 

 

 

总计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注:价格均为含运杂费、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税率13%;增值税税额为      元。

产品随机/每车取样,产品相应质量不达标时,全部货物按比例扣减相应费用。

2. 交货期:30个日历天送货截止日期为2024    

3. 交货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金牛大道(中稀(永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

4.运输乙方应使用适合运输和搬运的包装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货物安全到达甲方指定现场。

5.交货时间、地点与风险承担

5.1交货时间:乙方于合同生效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果甲方要求变更交货数量、时间和地点,提前3日通知乙方后可无责变更。

5.2 乙方交货时,应按甲方要求随货提供货物相关的质检资料(如出货检验报告、材质证明过磅单送货单等,并保证提交的资料完整、清晰和准确。

6.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货物的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7.验收

7.1货到交货地点后,双方对货物的重量、数量进行共同验收。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1)若发现货物外观瑕疵、资料不足、数量不足或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问题,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补全,乙方逾期更换或补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若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合同数量,对于超出的部分,甲方可选择退回或按合同价格接收。甲方选择退回的,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2 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提交至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由检测结果不利方承担。

7.3 甲方在外观检测及验收时未发现的问题,不影响甲方日后就乙方货物质量等瑕疵或缺陷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等的权利。

9. 开票及付款

9.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税率13%,由于乙方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进行银行转账付款,乙方开具的发票清单需与合同清单一一对应

9.2在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次月25日前,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合格到货产品的全部货款 (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能按期如数供应货物,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10.2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更换合格货物的交货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延迟交货的,乙方依照本合同第11条第11.1款承担违约责任。

10.3甲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延期付款金额的10%。但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甲方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4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通过诉讼维权的合理开支(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1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投标文件、往来函件、技术协议、报价文件、服务承诺等不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发生冲突则以本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须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未经乙方特别授权,乙方人员无权在本合同以外就变更价格、付款条件或增加其他义务另行与甲方签协议或作出承诺,否则无效。

13.知识产权

13.1乙方保证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程、生产方法或技术、所使用的材料等,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技术秘密等)并保证甲方、甲方的关联方、甲方客户以及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当事方获得所有必要的、免许可费的许可,以使其在进口、运输、加工、推广、销售、许诺销售、 出口、使用、支持、维护本合同货物以及包含本合同货物的其他货物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3.2如因乙方货物而发生对第三方侵权的事实或因第三方对甲方所供货物或服务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诉讼或仲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方式采取更换其他类似货物或购买该知识产 权以满足甲方需求)。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及其客户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4.保密协议

14.1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4.2本合同无论何等原因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失效、未生效、撤销、终止、解除、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未能实际履行,关于本条保密的规定应具有独立性,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15.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尽快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向对方承担未通知或未采取措施而引起的损失。

16.通讯

各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所述地址和通讯信息适用于双方全部交易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政府调查等司法行政的各阶段程序。若一方变更其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17.争议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和因解决争议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18.廉洁从业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19.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无正文)

     方: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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